强制检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强制检定为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所属或者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针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目录》的计量器具备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备,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备,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备,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需求申请检定或者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具备体哪几个计量器具备需要强制检定,见下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目录》。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如何正确的使用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需求: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需求: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必须按照需求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相关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停止征收强制检定费用的原由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需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者停止征收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需求自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者停止征收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停止征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
其中,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停止征收强检收费之后,湖南省质监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强检计量监管?
省质监局需求各级计量行政主管相关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切实加强针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的监督管理。
一为依据计量器具备种类和用途正确界定计量器具备的属性。
二为依法督促企业或者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相关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主管相关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其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针对不依法申请检定或者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备的,依法查处。
三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依法受理经备案的强制检定业务。强检完成之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统计汇总。同时将强检情况报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主管相关部门。
四为积极为了企业开展非强制计量器具备量值溯源提供咨询服务。
2021-07-07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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