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2023年第1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5 17:28:27 点击:

近日,认监委发布2023年第15号公告,公布《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厨卫五金产品》(编号:CNCA-CGP-18:2023)、《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用具》(编号:CNCA-CGP-19: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第四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国家认监委现发布《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厨卫五金产品》(编号:CNCA-CGP-18:2023)、《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用具》(编号:CNCA-CGP-19: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厨卫五金产品

2.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用具

国家认监委

2023年8月10日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厨卫五金产品(包括水嘴、角阀、淋浴器、不锈钢水槽、地漏、软管)的绿色产品认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 GB/T 42065—2022《绿色产品评价 厨卫五金产品》。

3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测+初始检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委托

4.1认证单元划分
根据产品类别、主体材料、卫生条件、控制方式、密封方式等划分单元。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4.2 委托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4.3 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5 产品检测

5.1 检测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资料审核后制定产品检测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产品检测方案应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机构信息等。
5.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检测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单及相关要求。
5.3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应符合 GB/T 42065—2022中4.2 评价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 初始检查

6.1 检查准备
认证机构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对申请认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应结合产品特点,制定资料技术评审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6.2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影响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检查和评价。现场检查应在产品检测和资料技术评审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检测同时进行。
认证机构应结合产品特点,制定现场检查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现场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初始检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8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90天,包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延长的,不计算在内。

9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当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9.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9.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及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的控制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产品检测样品的一致性。
9.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包括生产企业的工厂保证能力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影响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控制能力要求、生产企业产品绿色评价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9.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产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9.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测的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
9.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监督频次和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9.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9.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阶。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10 认证证书

10.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延续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 证书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当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10.3 证书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作补充检测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测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4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11 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样式见图 1。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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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12 收费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向认证委托人收取费用。

13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4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当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
(6)初始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生产企业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类别的覆盖)、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影响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控制要求和生产企业绿色评价检测要求、检查人日数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7)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8)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单及相关要求;
(9)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0)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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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燃气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集成灶、燃气烤炉、气电两用灶、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绿色产品认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GB/T 42169—2022《绿色产品评价 家用燃气用具》。

3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测+初始检查+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委托

4.1 单元划分
根据产品类别、产品结构、工作原理、燃气种类等划分单元。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4.2 委托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4.3 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5 产品检测

5.1 检测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产品检测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产品检测方案应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机构信息等。
5.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检测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和元器件清单及相关要求。
5.3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应符合GB/T 42169—2022中4.2评价指标要求的相关规定。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 初始检查

6.1 检查准备
认证机构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对申请人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应结合产品特点,制定资料技术评审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6.2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影响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控制能力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检查和评价。现场检查应在产品检测和资料技术评审合格后进行,必要时也可和产品检测同时进行。
认证机构应结合产品特点,制定现场检查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现场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初始检查结论,以及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终止,认证机构不予颁发认证证书。

8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90天,包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延长的,不计算在内。

9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当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9.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9.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及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的控制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产品检测样品的一致性。
9.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包括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影响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控制要求、生产企业产品绿色评价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9.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产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9.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需要检测的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
9.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情况合理确定监督频次和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9.4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9.5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阶。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10 认证证书

10.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提出延续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 证书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和元器件、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当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10.3 证书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并针对差异作补充检测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测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4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认监委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11 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样式见图1。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要求。

12 收费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收费标准向认证委托人收取费用。

13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4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当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认证实施细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单元划分的细则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样品检测要求;
(6)初始检查及获证后监督要求,包括工厂检查的覆盖性要求(含产品类别的覆盖)、生产企业的保证能力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影响产品绿色属性重要因素控制要求和生产企业绿色评价检测要求、检查人日数要求、监督频次、抽样检测或检查的相关要求等;
(7)认证变更/扩展(含标准换版)的要求;
(8)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清单及相关要求;
(9)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0)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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