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4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及认监委有关规定,现对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8年11月30日
2021-08-09
2021-06-23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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