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4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部分消防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及认监委有关规定,现对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8年11月30日
2021-06-22
2021-03-22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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