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建立净采矿权出让制度,推行“一站式办结”审批机制,将全省所有采矿权审批报件办理窗口前移到县级,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
通知要求,推行矿业权“一站式办结”审批机制。按照“关口前移、收办分离、一站办理、全程网办、集体会审、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的原则,以现有审批事项及再造流程为基础,建立以县级业务受理窗口为枢纽、信息网络为支撑、电子监察为保障的审批运行机制。全省所有采矿权审批报件办理窗口前移到县级,由采矿权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件,上报、收费、颁证等后续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完成。
同时,通知提出“建立净采矿权出让制度”。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前,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拟申请的矿区范围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由县政府组织环保、林业、住建、规划、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环境保护、使用林地、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
根据通知,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小型矿山均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中型矿山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大型矿山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原各级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整合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钨、锡、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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