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从质检总局官网获悉,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7年)》作了调整,并于9月15日起执行。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将3303000010(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香水及花露水)和3303000020(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香水及花露水)增设进/出境监管条件“A/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据了解,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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