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再添新成员


发布时间:2016-05-11 09:03:53 点击: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7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一、增加指定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推荐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备注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3

CNCA-C11-13

车身反光标识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4

CNCA-C11-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10

CNCA-C19-01

防盗报警产品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11

CNCA-C19-02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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