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
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
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
2. 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
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3. 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
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
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2)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
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
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4. 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
为减轻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改革方面
1. 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
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
2. 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
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2 CNAS
△ 巩固拓展国际互认体系
2021-04-14
2021-05-14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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