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
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认证函〔2016〕51号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为深入贯彻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认证检测负担,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要充分认识近年来国家认监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推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到位。要结合5月9日《人民日报》、5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等相关反映企业希望降低认证检测费用的报道,充分认识在质量可控的前提下,坚决落实改革措施,减轻企业认证检测负担的现实意义,消除改革的“中梗阻”、“肠梗阻”,进一步释放改革的红利,让企业真正有获得感。
二、加强组织保障,充分释放红利
各指定机构要专门成立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着力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的落实。要深入贯彻落实推动认证检测主体市场化、放开认证检测市场、便捷企业、减轻企业认证检测负担等改革措施,确保规范运作实施、落实到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革落实措施方案并实施,打通改革推进的“最后一公里”,不得向企业截留改革红利。
三、继续深化改革,优化认证程序
各指定机构要重点在粗化认证单元、简化认证模式、推行企业分类管理、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标志发放“一站式”服务等改革领域,深入推进改革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指定机构应进一步优化认证检测流程,在产品更新换代快的领域应试行“先发证、后查厂”的认证模式;对质量控制水平较高的企业要一步简化发程序和证后监督频次;在产品质量可控的前提下,要压缩认证单元数量、简化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要求,让企业在产品变更方面拥有更多自主权;加大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测力度,缩短认证检测周期,降低认证检测成本。
四、规范价格管理,不得乱行收费
各指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有关规定,健全内部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自身定价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项目和服务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制定本单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服务价格,在收费服务价格制定过程中,要主动收集、听取认证企业的意见,认证检测收费价格要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指定机构应根据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项目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多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管理费。对按照相关认证实施规则或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的国际双、多边认证检测互认协议,对采信自愿性认证结果、利用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采信国际互认有关结果的,指定机构对相应的收费项目可以给予减免。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各指定机构顺应企业发展的现实认证需求,不断提升“一站式”认证检测服务能力,要重点在产品标准换版和认证程序调整的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准确把握和理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各指定机构要积极研究市场行业发展态势,开展服务前移工作,在产业聚集地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提高对认证企业的服务能力。同时,为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各指定机构应重点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增值技术服务,压缩代理咨询机构空间,降低小微企业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和认证检测的一次符合性水平。
为便捷企业认证检测,各指定机构应向认证企业公开认证检测工作具体要求,包括认证机构认证实施细则、标准换版实施方案、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等,提供有效的证书信息公共查询渠道,实现获证企业证书信息和证书状态等方面的网络查询,便于社会公众使用认证检测结果,维护认证相关方的正当权益。在认证检测过程中,各指定机构要尊重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升企业的认证检测实施体验,确保在认证检测活动中企业的自主选择权益得到保障。各指定机构还应设立申投诉工作渠道,公开相关工作程序,树立良好的社会规范,便于社会监督。
各指定机构要及时梳理本单位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6月30日前书面报送我委。我委将在年度指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各指定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改革红利不被截留,改革成效落到实处。
联 系 人: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王亚力、金山
联系电话:010-82262718、82260774
电子邮箱:jins@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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