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费将统一支付


发布时间:2015-09-06 08:54:59 点击:

  《通知》规定,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每季度汇总并上报本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发放统计表,并附上评审通知作为证明材料。对于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合并实施的评审,由于认可中心已支付实验室认可评审费,国家认监委不再另行支付,仅支付各行业评审组选派参加评审人员的费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统一支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的通知

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减轻机构负担,国家认监委已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支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评审组长600元/人/天,评审员、技术专家400元/人/天。

二、 支付方式

(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每季度汇总并上报本行业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费发放统计表 (见附件1),并附上评审通知作为证明材料。

(二)对于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合并实施的评审,由于认可中心已支付实验室认可评审费,国家认监委不再另行支付,仅支付各行业评审组选派参加评审人员的费用。 

(三)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负责评审费汇总和发放工作,按季度将审核通过的资质认定评审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国家认监委,经审核后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工作纪律 

资质认定评审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被评审机构不需承担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评审费,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也不得向被评审机构收取评审费。所有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及参加评审的技术专家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行业评审组于9月11日之前上报本行业所属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承诺书,相关技术专家及新评审员首次参加评审工作时,需签署承诺书,由各行业评审组报批资质认定评审通知表时一并提交国家认监委。

(二)请各行业评审组于10月16日前上报8月17日至9月30日的资质认定评审费发放汇总表,以后每季度第二周上报上季度资质认定评审费发放汇总表。 

(三)国家认监委派员监督现场评审的,监督员费用另行支付。 

(四)国家认监委将对评审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核实。 

联系人:王婧 82260343 
 

国家认监委 
2015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篇:全国首家质检学院成立 设两本科一专科
下一篇:建国家级检测机构,政府补助1000万!
相关推荐
联系客服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52号联东U谷二号楼5层
电话:0371-66206555
邮箱:3cfy@163.com
传真:0371-67597979